第05:塔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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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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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10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新闻网 | 返回首页|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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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山人文
象山试馆述略
  沈学东  

  会馆,即在省会建有馆舍,用各省或各郡县名义,为旅浙或旅杭同乡集合居住之所。试馆,在省会专为乡试设立的馆舍,为会馆的一种。

  象山试馆,东陈陈素涛节妇孔粹贞出资,委托陈绍峣、郑秀文建造。清光绪十三年(1887)初建,光绪十四年竣工。传说廪生陈昌朴,字素涛,号白山,去杭州乡试,住不上旅舍,淋雨而染病,归家身亡。遗言建造象山试馆,方便象山试子。孔粹贞慷慨解囊,建造会馆,完成夫志。

  根据民国《象山县志》记载:象山试馆建于杭州府下城文龙巷。清光绪十三年(1887),节妇陈素涛妻孔氏遵素涛遗言,悯乡试士子赴省,艰于觅寓,独出己资二万余金,请从兄妐陈绍峣、及亲戚郑秀文相地建造,并置本县田三十余亩,及器用千余件。德清俞曲园为碑。宣统后,考试停罢,为肄业省垣士子借用,规制渐坏。仅存房屋数十楹及馆旁白山公祠三楹,相与争攘田租而已。􀰂

  孔氏,名粹贞,父继忠,国学生,归廪生陈素涛。光绪三年(1877),年三十三守节,至民国十一年(1922)卒,年七十三矣。初,象山诸生赴乡试者,水陆跋涉,过郡,抵省垣,苦无馆舍。类倚装弛担而觅居停,合邑以为恨事。素涛夙有造会馆意。孔氏乃独出己资,建试馆于杭城文龙巷,规制出鄞及慈溪、镇海各县会馆之上。奉化邑人醵金踵建试馆,来取法焉。光绪十九年,奉旨奖“乐善好施”。知县陈凤诰又赠“义举可风”匾额,德清俞曲园太史为文纪之。

  综上所述,建造象山试馆有三大原因:一是象山在省会缺少试馆,给象山试子带来生活的不便,急切需要。二是东陈乡廪生陈素涛赴省乡试,产生建造会馆的意愿。三是节妇孔粹贞,善承夫志,有陈绍峣、郑秀文相助,独出己资建造。

  象山试馆竣工,共耗费银子5096两。浙江巡抚嵩骏知道后,给光绪皇帝上奏折表彰孔粹卿。光绪帝阅此奏折后,朱批:“着照所请,礼部知道,钦此。”赐封孔粹卿为“一品夫人”,并赐给全套凤冠霞帔、四块“肃静回避”虎头铜牌、一副对锣,另赠 “善承夫志”匾额。

  德清俞曲园为《象山会馆碑记》。(根据民国《象山县志》记载的《春在堂文·六编》,碑文题目为《象山试馆碑记》,以下简称《试馆碑记》。根据中华民国四年八月省警察局《中城会馆调查》,略有修改,碑文题目为《象山会馆碑记》,碑文由仁和高保康篆额,董事陈绍峣、郑秀文立石。以下摘抄《象山会馆碑记》原文。)

  《象山会馆碑记》:功令:凡子、午、卯、酉之岁。各府(试馆碑记:各府,聚)州县之士而试之于行省,是曰乡试。而行省大者,所属州县以百计;次者,以数十计。其所属州县之于行省,远者千里。次者亦数百里。吾浙凡为府者十有一,下三而上八。象山一县,属上八府之宁波,视温台所属诸州县尤为近者。然其至省乡试也,必先航(试馆碑记:航,浮)海而至宁波,然后渡曹娥、钱唐江(试馆碑记,钱唐二江)而至于省。其为地也,七百五十里。江海间阻。舟车劳扰。一至省垣,无以弛负担。往往奔走于烈日或暴风淫雨(试馆碑记,暴风淫雨:疾风雨)中,求一东道主人不可得,而西兴担夫又迫日暮,索雇值,求去甚急。旁皇瞻顾,汗出如浆。噫,其亦惫矣。其邑人有陈君素涛字白山者,邑诸生也,以高等饩于庠。屡赴乡试,悯其若此(试馆碑记,无此句),议筑试馆,未逮而卒。其妻孔孺人悲夫志之未遂也,又念邑人应试之艰也,爰出巨资,嘱其夫从兄南屏明经,及其邑孝廉(试馆碑记,无孝廉二字)郑君秀文至省城,买地于贡院东北隅文龙巷(试馆碑记:贡院东北隅文龙巷:贡院之东桥),鸠工庀材,筑屋一区,区仿矮屋式(试馆碑记:区仿矮屋式,为象山试馆),俾应试者咸栖息练习于此,得预备临场也。又买田二十亩,岁入其租,以备修葺。吁,其用意可谓周矣。宁波属地,如鄞、如慈溪、如镇海、如奉化,皆有试馆,然距贡院亦稍远。而居其馆者,大率萃居而聚食,不能自適。此馆距贡院仅数二三百步(试馆碑记,二三百步:数百武),其制倣号舍之式(试馆碑记,其制倣号舍之式:又其制略仿贡院号舍之式),屋三间为一号,凡三十三号,为屋九十九间,庖烟(试馆碑记,烟:湢)器用咸备。有同志切磋之乐,无他族偪处之嫌,尤多士之所便,为他试馆所不及也。《易》曰:涣,其群元吉。群也而又涣之。斯之谓欤。其占曰:元吉。昔卫史朝以屯彖释元亨,定其君之名,(试馆碑记,昔卫史朝以屯彖释元亨,定其君之名:昔卫史朝以《屯·象辞》)元亨定其君之名)盖因文讬义,古有此占法。然则斯馆中,其亦有得元者乎?(试馆碑记,最后有“于斯兆之矣”句。)

  光绪十四年 戊子孟秋中院

  德清 俞樾字曲园 撰

  仁和 高保康 篆额

  董事 陈绍峣 郑秀文立石

  县志《象山试馆碑记》和碑文《象山会馆碑记》所记载,略有不同。可能是因为文章初稿和定稿之区别。又因宁波也有象山会馆,县志载:象山会馆在宁波府城英烈汶济庙旁。民国二年(1913),合县公议,以六邑财产分款为本,并捐募一万一千五百七十三元,购民房置。俞樾撰初稿时,定为象山试馆。董事陈绍峣、郑秀文立石时,改为《象山会馆碑记》。

  象山试馆位置在杭州文龙巷,距贡院数二三百步。房子仿造贡院号舍之式,培养考生的临场反应。屋三间为一号,总共三十三号,九十九间。每间配置生活器具。另外置田二十亩,租息用来修葺房屋。《象山县志》记载,置田三十余亩。

  象山试馆建造初期,有良好的管理模式,并制订《会馆议规》:

  本馆专为乡试而设,平时只可出租生息。如有借住者,不论本县外县之人,概不从情。

  本馆所造房屋无多,每一竈多则要停七八人,少则要停五六人。如有来省办考,官长胥斗等暂借者,一概辞却。

  本馆来试诸公,场前须攝养精神,如有好为非分者,重重议罚。

  本馆每号一灶,限定铺板八张,桌子三张,板凳四条,恐人多不能徧给,幸为原谅。

  本馆每号所需铁炉铜壶水缸碗盏等件。来馆时,一一向司事人领取。荣行时,一一交还。倘有遗失损坏者,公议出钱赔偿。

  本馆正厅,留为会客之所。每逢试年,司事人及本家先时来馆修理。事物冗烦,未便搬运。诸公原谅。

  本馆后厅,系陈公祠。诸公应试者如要居住,须由亲及疏,以谦让为主。

  本馆看守房屋之人,不得将物件私行出寄及变卖,情弊一经察出,即行撤换。

  本馆器件什物,未周备之处,诸公自行措办可也。

  光绪十七年七月 日

  象山会馆公议

  根据民国四年《中城会馆调查》,象山会馆住杂姓计二十余家,房租由象山人(即葛姓,系董事之亲眷)收取之后。汇交董事陈绍晓君(即创造人陈素涛、孔孺人之子)。(作者注:陈绍晓,应为陈绍峣,为创造人陈素涛、孔孺人之从兄,陈汉章父亲。)

  清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废除科举制度,考试停罢,因其中屋虽多,皆系仿考屋之式,不能多收租金,每间只租数百文,每月租钱共十余元而已。会馆管理人(即葛姓)住在门房。会馆后进有陈公祠,即设立创造人牌位处,终日关锁,少有人住宿。

  部分试子居住在象山试馆,即“为肄业省垣士子借用,规制渐坏。”仅存房屋数十楹及馆旁白山公祠三楹,(部分董事)相与争攘田租而已。所以中华民国四年八月,时任省会警察厅长夏超公示会馆规则,即会馆告示,公所通用:

  出示晓谕,事照得省会地方各省县旅居人士,均有同乡会馆或公所设立。其间遵守规约,相安无事者,尚属不乏。惟近来各会馆公所规约废弛,管理乏人,以致不肖之辈,乘机揽权,私行盘踞,或招妓住宿,或聚众赌博,以及各种不法行为,时有所闻。若不明订专章,从严取缔,不但於地方治安大受影响,且与各会馆公所之所有时财产及整理进行亦有关系。兹经本厅订定管理会馆公所规则十七条。经奉巡按使批准备案,除分饬各属警察署所遵照办理外,合照出示,公布施行,并仰各会馆公所人等,一体知悉。须知本厅此举,为维持公安,保护共同团体起见。自出示之日起,限一月内,所有各会馆公所均应遵守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办理,并将原有约章,一并禀送该管警察署所,转厅查核。毋得玩视,致干未便,切切特示。

  第一条 凡在省会建有馆舍,用各省或各郡县名义,为旅浙或旅杭同乡集合居住之所,均称会馆。

  第二条 各会馆应由旅杭同乡人员,就在杭同乡中有正当职业而乡望素著者,公举正副董事各一人,管理该馆一切事务,担负完全责任。

  第三条 正副董事公举方法,或用投票,或用公推,可依各该馆习惯办理,或由同乡公议定之。

  第四条 被举为董事者,应将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址报明本厅备案,其管理员役一并报明。

  以上为会馆之要件(即纲领)。

  第五条 各会馆如无确定之董事负完全责任者。本厅为维持公安,保护公产起见,得迳行管理,或暂予封锁。俟举定董事后,再行发还。

  第六条 各会馆本籍之旅杭同乡欲在会馆居住时,非经报告董事许可后,不得迁入。前项准许住馆人员,应董事责成管理员役于各该员入馆后三日内,按照领定表,或填报该管警察转厅备查。

  第七条 凡住馆人员之迁移、异动、死亡等事,应由董事责成管理员役,按照定章,随时报告该管警署。

  第八条 住管人员如有妨碍同寓安宁之举动,及其他过当之行为者,会馆董事应劝之或禁之。

  第九条 会馆董事,对于住馆人员知有左列事项之一者。应责成管理员役报告董事及该管警署核办。

  (一)不服前条之劝止或禁止者。

  (二)带有军械及违禁物品者。

  (三)语言动作,形迹可疑,及其往来之人,素不正当者。

  (四)违犯烟赌等项禁令者。

  (五)招致倡妓到馆住宿,或侑酒弹唱者。

  (六)患传染病者。

  (七) 审知为未发觉之匪人,或犯罪之在逃者。

  第十条 违背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者,应由董事报告该管警署,勒令迁移,并照违令罚法第二条罚则令第一条第五项处罚。

  第十一条 会馆管理员役,知有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九条之情事,迟延不向董事声明,报告警察署者,由董事送由警察署,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各条处罚,或驱逐更换之。

  第十二条 违背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者,照违禁警律第二十四条处罚。

  第十三条 违第九条者,照违令罚法第二条罚则令第一条第五项处罚。

  第十四条 各会馆管理规约,并关于公产公物之保存方法及执事人数名称等,由董事邀集同乡人员公议同之。如原有馆章与本规则相抵触者失其效力。

  第十五条 凡公共建筑馆舍,为工商国体会议之用者,所有不规则,关于会馆规定各条,均准用之。

  第十六条 本规则公布后,所有旧立各会馆,均应遵照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各条之规定。补报立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象山试馆建造初心,即为服务于象山诸生赴乡试者。其房屋建造,为乡试者设计,仿造贡院考试的场屋,虽多,但不适宜于住宿。受众本少,又因制订的《会馆议规》,拒绝借住,“不论本县外县之人。概不从情。”宣统三年,废除科举,考生益少,为肄业省垣士子借用。象山试馆,入不敷出,收入不够开支。民国六年,增加租价。《会馆知会单·增租价》,文如下:

  立知会象山会馆。兹因本会馆向有东西两厢余屋出租,收资原为修理房屋之用。现届工料腾贵,修理愈形费事。本会馆公同体酌,惟有仰析各租户,除将旧有租价外,所有每椽,每月自九月份起,一律加收租五分,以资不敷,而维公益。恐未周知。立此知会。豫闻。

  民国六年一月 日立

  知会象山会馆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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