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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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新闻网 | 返回首页|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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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第二节  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四级,一般以行政区域为编制范围,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的空间保障方案;

  (二)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总体格局,各类用途分区以及约束性指标、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村庄发展管控方向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范围;

  (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四)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国防动员设施、安全防灾等支撑体系;

  (五)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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