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四级,一般以行政区域为编制范围,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的空间保障方案;
(二)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总体格局,各类用途分区以及约束性指标、用途准入和退出等管制要求,村庄发展管控方向分类、村庄建设边界范围;
(三)自然资源、历史文化保护与利用;
(四)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国防动员设施、安全防灾等支撑体系;
(五)规划传导与规划实施管理机制;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