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对单元地块用途、保护力度、开发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的依据。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详细规划单元组织编制;总体规划难以确定详细规划单元的,应当明确详细规划单元的划分原则。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村庄部分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将村庄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应当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因自然地形原因或者集聚发展需要,也可以以跨若干行政村的特定区域为单元进行编制。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为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
(待 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