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任职有异议的,可来人、来信、来电向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反映(联系电话:89386451;通讯地址: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邮政编码:315700)。
2.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有明确内容。为便于调查核实,来电、来信请说明真实身份及联系电话,我们将做好保密工作。
3.本公示期限为7天,从8月19日起,值班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
象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