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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杨金龙遗失机驾长证,编号:33022519660922X939,声明作废。
声明:遗失宁波教育学院学生王子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编号0318932,声明作废。
为消除油品领域公共安全与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象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1日发布实施《象山县非法经营(运输)油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落实省环保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切实打击非法经营、运输、装卸、储存油品等违法活动,防范、杜绝公共安全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严禁私自经营。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二、柴油、船用燃料油均属于易燃危险物品,须严格遵循危险物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其经营、运输、装卸、储存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严禁非法经营、运输、装卸和储存。
三、全县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立即自行关闭、停止经营、停止建设、停止装卸加油作业。
1.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2.未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非法运输油品的行为;
3.在不具备危险货物装卸条件的道路、码头等场地违规装卸油品,或为违规装卸油品提供作业场地的行为;
4.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销售的油品的行为;
5.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加油装置、储存油品等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及严重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对通告发布后被查处的上述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从重打击,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油品市场违法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惩处。举报电话:110。
象山县商务局
象山县公安局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象山县港航管理局
象山县水利和渔业局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国家税务总局象山县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