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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获刑 主犯7项罪名判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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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22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新闻网 | 返回首页|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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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7人获刑 主犯7项罪名判17年
  记者 孙建军 通讯员 徐如霞  

  本报讯 7月19日上午,秦某祥等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象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秦某祥获刑十七年。

  据悉,该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系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法院审判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容留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秦某祥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53万元;其他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二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祥在石浦镇某地开设棋牌室,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招揽被告人吴某伟、聂某涛、罗某刚、姜某兵等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结交被告人邓某、陈某海等容留卖淫人员;采用随意殴打他人、插手容留卖淫人员之间的纠纷等方式,树立非法权威,获取经济利益,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秦某祥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邓某、陈某海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某伟、聂某涛、罗某刚、姜某兵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抽头获利、强迫容留卖淫人员交纳“保护费”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并对违反由他们制定的“行业规则”的容留卖淫人员以踢门、辱骂等方式进行滋扰、恐吓,帮助处理社会闲散人员滋扰、嫖客闹事或不付钱等问题;采用行贿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从而实现对石浦镇两处固定地带卖淫行业一定的非法控制,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以秦某祥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此外,法院将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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