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利用适宜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或者未征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造成重复测绘的;
(二)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或者采用未提交至多测合一应用场景成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