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从国家立法层面看,由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和细化。近年来,我市在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需要将这些成熟经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要求,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提供了契机。
为此,《条例》2012年被列入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库,2014年成为立法制定项目。
问:《条例》有什么特点?
答:《条例》全文共36条。与《人民调解法》条文内容较为原则相比,《条例》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1.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2.特定领域可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条例》规定:在民间纠纷相对集中的行业领域,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依法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民间纠纷化解需要,向特定区域、行业领域等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3.人民调解组织要备案
《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备案制度。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向基层人民法院通报相关信息并在网站公布。
4.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条例》对民间纠纷的管辖作出规定:民间纠纷一般由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5.人民调解经费有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人民调解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其他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问:我县将怎样学习贯彻《条例》?
答:成立《条例》宣传领导小组,健全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相结合、与提升人民调解能力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不收任何费用。 (记者 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