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7日,《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座谈会在我县举行。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相关管理活动,于1999年1月1日施行。随着我市市政设施的不断更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社会公众对市政设施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且后续出台的法规与《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亟需作出及时调整。今年,该《条例》(修订)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形成了《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6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城市规划区”,将市政设施的范围调整为“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照明等公共设施”,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规定了十项禁止行为。
座谈会上,我县相关部门代表畅所欲言,就《修订草案》对市政设施管理范围的界定是否符合实际,地下管线(空间)、共同沟等是否可以单独包含在市政设施范围内,如何保障道路人行道的设置和通行,如何规范选用桥下空间,如何发动公众参与市政设施管理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建根参加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