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面对车险理赔,保险公司与客户却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了争议。近日,象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有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牌时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三轮车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等内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017年12月,李某的弟弟驾驶三轮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时,与同样逆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的弟弟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有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8月,伤愈后的刘某将李某弟弟与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允许,无证据表明李某弟弟驾驶涉案车辆时经过了“保险人”的允许,因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李某弟弟却有不一样的理解,他认为他驾驶涉案车辆是经过“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李某的允许,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李某弟弟驾驶涉案三轮车到底是需要 “被保险人”即李某的允许,还是被“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允许?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就本案而言,免责条款“非被保险人允许”的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双方存在不同理解,由于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当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据此,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弟弟承担。
承办法官表示,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因此在投保时,投保人须仔细审阅保险合同中类似的免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驾驶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人须详细告知驾驶人相关情况,以免出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