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俞宇
通讯员 方芳 潘成波
本报讯 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再以更高的利率转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构成了犯罪。近日,象山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0元。
据介绍,2012年6月,蒋某某所在公司因收购资金不足,向职工筹集资金,承诺借款月利率为2分。作为公司会计的蒋某某,立即看到了“赚钱”门路,认为自己虽然手头余钱不够,但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想办法。当时银行贷款月利率约为6厘,把贷款借给公司后,扣除银行利息,蒋某某每月还能赚取高额的利息差,如此既帮了公司一把,自己也有不小收获,可谓“一举两得”。
打着这样的“如意算盘”,蒋某某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2012年6月至2014年6月,她以2分的月利率将280余万元信贷资金转借给所在公司,共获利65万余元。去年11月,经公安机关调查,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目前,我院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高利转贷案件5件5人,批准逮捕4件4人,起诉2件2人。综合来看,犯罪手法大同小异,这种行为不但增加了融资成本,还扰乱了信贷资金市场秩序,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即获得银行贷款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达到10万元标准便构成犯罪。
检察官也借此提醒广大市民:虽然现在申请贷款较为便捷,同时个人也具备较高的信用贷款授信,但切忌为了眼前小利,无视金融法规,触碰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