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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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新闻网 | 返回首页|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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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操作细则

  (二)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

  宅基地使用经营权及房屋使用经营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宅基地使用经营权和房屋使用经营权再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司法处置的可以单方申请)。

  申请宅基地使用经营权和房屋使用经营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流转协议(原件);

  6.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7.权籍调查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待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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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登记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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