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以及中断医保缴费(包括退休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中断医保缴费)超过6个月或虽未超过6个月但不愿按规定补缴,在重新恢复参保时,有一个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时对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应同时具备: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按选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类型及相应的缴费标准,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延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年限,延缴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3.医保关系接续有何时间要求?
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在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因中止医保关系(包括由用人单位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后,再续保时,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出6个月的可同时申请补缴,在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后,自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中止或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补缴次月起对中止或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市区的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医保关系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补缴,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其中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在按月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缴费,但在中断3个月内补缴的;以及需补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在办理补缴手续后,因未及时缴费造成中断,但在中断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及补缴手续的,均自补缴到账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
我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转为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凭证》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参保转换手续,自缴费到账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原医保待遇中断的,可选择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一个月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次月起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零星报销),同时终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待遇。
4.参保病人患慢性病配药量有何要求?
根据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的若干规定》(甬卫发〔2014〕133号)文件有关要求,医务人员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进行诊治,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处方,其中《宁波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常用药品范围》内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不超过1个月量,药品限用条件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良好且纳入家庭医生签约管理的部分参保人员,在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宁波市基层医疗机构部分慢性病门诊常用药品范围》内的68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治疗药品,一次处方用药量可根据病情需要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个月量(但不实行处方外配政策),该《规定》市区范围内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5.参保人员如何在外地就医?
参保人员到外地就医,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手续,医疗费可按规定申请报销:
(1) 因病需转外地就医: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向医保中心代为申报,并将《转院介绍信》交予个人。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转往在上海、杭州两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支付10%;转往宁波市区统筹范围外其他医保定点医院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20%,二级、一级及其它医院25%,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待遇结算。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2)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核准手续办理:老年居民长期异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应持异地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填写《异地居住申请表》,办理核准手续,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院范围内自行选择就医。自办理核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异地定点就医待遇,其在市区定点医院的医保卡结算功能同时暂停。
异地居住定点就医在6个月内不可撤销。参保人员由异地返回时,持《异地居住登记表》《医保证历本》到办理核准手续的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定点撤销手续。
除老年居民外的其他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就医手续。
(3)外地户籍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代办人应持《宁波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异地住院治疗申请表》(已发到各学校,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中的城镇居民医保专栏也可下载)、宁波市内有资格出具《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转院证明》的指定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意见、学生本人的《医保证历本》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4)外地户籍学生假期内、学生外地实习期内因病需在原籍地、实习地住院或门诊治疗:医疗费零星报销时应提供学校证明(说明学生所患疾病及原籍所在地或实习所在地)。
因病回原籍及假期内在原籍地治疗的,其医疗费按在宁波市相同级别医院就医的待遇结算。